刑罚暂停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定性为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以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罚执行期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执行腐败问题)为此’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思路上’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讲’关键还在于废除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其改造为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如下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入刑罚执行期间#执行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则由公安机关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将罪犯收监执行余刑%如果刑期已满!不再收监!由原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将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罚执行期间!这就为被判刑的罪犯逃避服刑打开了一道口子(由于在这一制度设计下!有了不用在监内服刑就可以将刑罚&执行’完毕的捷径!服刑罪犯必然会借此与执行机关进行权钱交易!以换取&暂予监外执行’的资格和机会(结果!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执行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