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录像证据可采的基本法理

论录像证据可采的基本法理

摘要:录像材料再现案件事实能力的优势和劣势都同样明显,这决定了录像证据有着较为特殊的可采性规则。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日本的立法例表明,录像证据可采有三个基本法理,即录像证据与录音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不一致;影响录像证据可采性的特定因素是形式真实性要件;不同表现形式的录像证据可采性规则不同。我国有关录像证据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按照上述法理加以完善。

关键词:录像证据;可采性;基本法理

录像材料可定义为以图像信息动态再现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通常包括录像带和电影胶卷两类。图像信息是诉诸视觉的信息形式,它可以记录拍摄对象的运动、色彩和影调等视觉元素,是对事物光影状态及其变化的连续再现。录像材料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观易理解的特点,因而能够真实再现案件有关情况,但有时也可能对人们的认识产生误导。本文拟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录像证据可采的基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