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适用上几个问题的探讨与建议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专章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审理破产案件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间题,现行的破产法不论是在立法上或是在适用上都存在难以解决的诸多间题。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提出重新制定破产法。本文旨在对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立法上及其适用上存在的间题略作探讨并提出建议,供审判与立法参考。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现行的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不适用非法人企业。我们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主张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到非法人企业,其主要理由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均为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竟争的日益加强,非法人企业同样越来越多地面临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如果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破产法之外,将不利于非法人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公平的竞争破产还债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如果把非法人企业排斥在破产法适用范围之外,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非法人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而使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受到影响,如出现个别清偿现象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