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下午,北师大刑科院检察官讲堂第二讲在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期讲座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处长陈雷博士后担任主讲人,他演讲的主题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研究”。北师大刑科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刘广三教授担任主持人。刑科院杨雄副教授、何挺副教授、赵军副教授等师生共计五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中,陈雷处长从立法背景、主要特点、司法实践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三个方面对新刑诉法中确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了全面解读。陈雷处长首先介绍了自己参与推动立法的经历,接着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必要性和立法可行性,他指出,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客观需要,是为了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后违法所得的追缴面临的困境。随后,陈雷处长向大家介绍了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制度的主要特点,他指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针对“违法(犯罪)所得”没收的审理,不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刑事责任程序,因此,它不是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缺席审判制度;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适用的基本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通缉时间在一年以上,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该程序的诉讼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有权提出异议,其若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从审理结果上看,追缴的犯罪所得除返还给被害人(单位)外,其余收缴归国库所有。最后,陈雷处长分析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他提出,“两高”应当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没收境外(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规定对拥有合法财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原则,以及诉讼案件的溯及力问题。其次,应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相关对策,做好试点工作。最后,应开展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诉讼业务培训,举办该诉讼业务研讨会,考察、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刑事诉讼没收制度。
随后,何挺副教授对陈雷处长的讲座进行了点评,他高度评价了陈雷处长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研究和分析,同时结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提出的挑战,谈了自己的看法。在讲座的提问环节中,参加讲座的师生们围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管辖、构造、公告程序、证明责任、权利保障以及该程序与《反恐决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向陈雷处长提出了很多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陈雷处长一一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最后,刘广三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代表刑科院向陈雷处长致以衷心的感谢。
本期讲座的成功举行,让参与讲座的师生们对新刑诉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相关的检察实务有了深入的了解,引起了师生们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诸多相关问题的普遍关注,开阔了师生们的知识视野,促进了法律实践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