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性搜查制度:基础与应用

合意性搜查制度:基础与应用

摘要:合意性搜查的法理基础存在于其搜查必要性与被搜查人自由意志的双重保证之上。在西方法治国家,合意性搜查是一种运用范围较广、但又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的任意性侦查行为。而在我国,合意性搜查在侦查实践中尽管普遍存在并运行良好,但却处于立法缺失的无序状态。基于对现行制度的考察与法治国家的经验借鉴,应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合意性搜查制度。

关键词:任意侦查;搜查;合意性搜查

侦查程序中的搜查,通常被认为属于强制侦查范畴,必须通过侦查官员的强制性手段而获得。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强制侦查分为对人的强制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对人的强制措施之中包括搜查身体,对物的强制措施则包括对场所和物品的搜查[1](P·29、30)。我国学者孙长永对搜查作了更为广义的界定。他认为,搜查既可以是任意侦查手段(合意性搜查),也可以是一种强制侦查手段,前者指经过权利人同意后进行的搜查,无需证件;后者则指侦查机关经过批准或依职权强行搜查,原则上需要搜查证,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无证搜查[2](P·93)。这样,依据是否取得被搜查人的同意就可将搜查划分为合意性搜查与强制性搜查。由于强制性搜查具有违背被搜查人意志的基本特征,最易侵犯被搜查人的隐私权与财产权,因此,从法治原则出发,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往往予以严格的规制。正由于此,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对搜查制度的研究也仅限于强制性搜查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