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红
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与司法资源相对紧张之间的矛盾,也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司法实务界广泛开展了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据统计,到2008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了1.6亿,占总人口的12%。到2020年,将达到2.48亿,比现在净增近1亿,平均每年增长596万。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与社会转型同步,因此,在此过程中社会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老年人犯罪就是其中之一。
一般而言,一个人的犯罪高峰期应是青壮年时期,减至晚年,犯罪危险性逐渐降低。但是据日本近期统计资料表明,在犯罪者中,年龄超过60岁者,为7.5%,其中2.5%是男性,5%是女性。我国的老年学专家认为,我国的老年犯罪者的比例与此大体相近。而且,随着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逐渐增加,老年犯罪者的比率,还会逐渐上升。虽然这个比例仍然证实老年期是犯罪率最低的时期,但老年犯罪所造成的恶果,已远非其本人所能承担,如不积极预防,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犯罪,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其处理机制意义深远。
一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由于老龄化程度的上升,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绝对数值也在不断攀升,但是,由于老年人自身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对于老年人适用徒刑予以监禁并不是一条最理想的途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对于犯罪人判处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经济代价有巨大的差别。在美国,关押60岁以上的犯罪人的费用较之普通犯罪人更多,因为,这类犯罪人需要更多的保健照料,每监禁一名60岁以上的犯罪人的年平均费用为6.9万美元。我国国内由于缺乏公开发表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难以查阅到有关的资料。但是,有学者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罪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万元人民币,这项费用仅仅指监狱运作的各种费用,而不包括建造监狱的投入。因此,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加以考量,尽管监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但由于老年人群体异于其他群体的身心特点,为了有利于老年人复归社会、安度晚年,真正体会到人文关怀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应该重点考虑如何有利于老年人的改造,如何有利于监狱的管理成本的降低,对老年犯罪人适用刑事和解无疑是对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有利的一项举措。因此,如果对轻微犯罪采取较为轻缓的刑事政策,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不仅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而且可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二是老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状况的限制。从生理上而言,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据国外学者统计,老年人实施犯罪,多与其身体、心理和社会生活方面出现的衰老过程有关:10%的老人实施犯罪是因为患上脑组织、感情情绪和性格衰退综合症而造成的;40%是因为心理上无法承受孤独感和失落感,在心理衰退过程的作用下实施的;50%与其社会生活衰退过程、离群索居有关。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注意力、瞬间记忆力、信息编码能力、抽象概括和思维转移能力、视觉信息的接收能力、眼手协调运动能力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大量横向研究结果表明,成年人的认知功能随增龄而减退。认知能力多在60岁组明显减退,80岁后减退更为明显。由此可见,老年人其心理、生理的发展呈现出不稳定性,其责任能力也逐渐减弱,直至衰竭,这些都使老年人逐步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全社会都应该对这个特殊群体予以关注和保护。因此对老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老年人复归社会、安享晚年。
三是顺应刑事司法改革,扩大社区矫正范围的需要。从古今中外的立法实践来看,不仅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就是我国古代、近代也有一些老年人犯罪的相关立法规定,都有对“老小废疾”者宽宥处理的传统。在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与世界法律文化接轨的过程中,这种高扬人的主体精神的法律伦理主义,对于建构现代化的法制无疑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可以而且应该内化为相应的规范与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变成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的重要参照,因此,借鉴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刑事和解制度,不失为是一种有力推动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有力手段。
四是被害人利益保护的需要。随着犯罪被害人个人主义观念被国家主义观念所代替,以及随着以罪犯为本位的现代刑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发展,作为被犯罪所侵害的另一方主体,国家取代了被害人,国家的公诉权也就取代了被害人的私诉权,被害人被排除出局或仅仅成为了一个被动的客体或仅仅是一个证人,刑事诉讼过程也仅仅成了一个国家与犯罪人之间进行控辩和抗衡的过程。在这种司法体制下,被害人不仅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反而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害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有可能受到额外的伤害。在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由于人际冲突、嫉妒、报复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老年人由于社会及家庭环境的改变(如离退休、配偶死亡等),社会交往日趋减少,使他们产生孤独感。他们有的变得心胸狭窄,有的变得十分固执,有的变得特别急躁,有的变得多疑等。这种不良情绪如果不能及时加以疏导,不能有效的加以控制,就可能促使老年人走上违法报复的道路,并且他们所针对的犯罪对象常常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刑事和解,更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双方关系的修复,实现被害人和犯罪人利益的兼顾。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