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认定方法之我见
摘要:刑事审判中,判定证据的能力和效力,是法官面临的一项十分棘手的工作。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用更好的方法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准确认定证据能力
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必须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并由法庭予以确认,才具有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实践中,对证据能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看证据材料是否与所要证明的事实有无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得确认为有证据能力。二是看收集、提取、固定、举出、证明证据的主体、程序和手段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采用严重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具体而言,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采用超过六个小时的连续疲劳审讯、强光、噪声等超过必要限度的痛苦手段变相刑讯逼供,或者以法律不容许的措施作为威胁,以拒绝或限制给予法律规定的利益作为威胁,承诺给予法律不容许的利益作为引诱、欺骗等变相威胁、引诱、欺骗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看证据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而言,证据材料符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