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管制刑种的完善与发展

一、管制刑的概念与争议管制刑,也叫限制自由刑,亦称限制非监禁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主刑之一。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外国刑法没有管制刑刑种。二十多年来法学界和司法界对管制刑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论,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废除管制刑;另一种意见是保留和发展管制刑。主张废除管制刑种的观点和理由是:1.管制刑是民主革命时期和解放初期创立和发展起来的,那时处于战争状态,没有监狱,是不得已的办法。现在统一了法制,建立了监狱,管制刑应该废除。2.有人犯了罪,判了刑,应该关起来。放在社会上,有的被害人也不满意。3.管制,实际上是没有人管,达不到改造犯人的目的。4.有的犯罪人被判管制后,仍横行乡里,没有人敢管,等于放纵犯罪。主张保留和发展管制刑种的观点和理由是:1.管制刑符合刑罚的经济原则。监禁刑执行,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应尽可能地降低行刑成本,节约社会资源。2.管制刑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刑罚的轻缓化和多层次化的发展趋势,以多刑种、多刑制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来取代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这是符合国际潮流的。3.管制刑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4.管制刑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可以维护犯人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可以避免监禁刑犯人互相交叉感染的负面影响。至于工作中发生的一些问题,不是管制刑种本身不好,而是没有执行好。

二、我国刑法对管制刑的规定与适用率低之原因

1997年刑法修订后,没有废除管制刑种,而且扩大了管制刑种的适用范围。1979年刑法规定管制刑的条文共20条,占分则条文的20.6%,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条文中可适用管制刑的共85个条文,占分则条文的26.7%。那么,为什么管制刑的适用率却很低,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受保守的法的意识和重刑思想的影响,导致管制刑适用过低。认为人犯了罪坐监狱,是天经地义的事。二是现行管制刑种缺乏必要的管制力度,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三是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经济活动频繁,人员流动加快,原有的社会控制机制弱化,因此有的管制流于形式没人管,没有建立起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和制度。

三、如何完善和发展管制刑种

第一,在立法上,应进一步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这不仅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而且也大大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凡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将其中一部分判处为管制,放在社会上改造。判处管制刑的对象主要是三种人:一是短刑犯,二是未成年犯,三是过失犯等。主要是主观恶性不大的,三年以下的短刑犯。我们也应该突破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向多元化、轻缓化方向发展,这是符合刑罚发展的历史规律的。

第二,在执行上,强化管制刑的执行力度。有两点想法:一是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应当参加一定的公益性劳动。因为犯罪是直接或间接的对社会利益的侵害,犯罪人应拿出一部分时间和劳动力,对社会进行补偿。二是建立管制刑和短期徒刑的互相易罚制度。被判管制刑的罪犯,如果不服管制,仍然作恶,其余刑可以被改为监禁执行。反过来,短期徒刑犯如果执行一定时间表现很好,其余刑也可以改为管制刑执行。当然,在折抵刑期时,可以另行考虑。俄罗斯刑法和刑法执行法也有类似规定。对恶性逃避执行的,可以改为监禁刑。

第三,在组织上,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控制机制。要有专门组织和人员做这项工作,以保证充分发挥管制刑种的固有价值与能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把轻刑罪犯放到社区进行管制改造与矫正,就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樊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