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时间从执行到第二日被算为一日的计算方法不当

根据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安机关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是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

笔者以为,治安拘留时间从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的计算方法不当。理由如下:

1.从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的不同来说。治安拘留是处罚,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的,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这是侧重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刑事拘留的当日不计算在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的是保障人权,所以作为处罚的治安拘留,则应从当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治安拘留执行的当日就应算一日。治安拘留从执行到第二日为1日的计算方法,与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8月6日出所。实际是多拘留了一日。公安部的这一批复应予修正。

2.从法院的刑期表述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某年某月某日(羁押之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这就是说,羁押之日就是刑期的起始计算之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对于有行政拘留情形的,法院刑期的起始日期也是从拘留的当日(即羁押之日)算起,并没有从拘留的第二日起计算刑期。

3.从处罚时间的一般计算来说。作为处罚的治安拘留的期限本以日计算,那就不应以满24小时为据。这就犹如刑事处罚以月计算的,不论30日或31日,以年计算的,忽略是365天,还是366天一样。机械地以24小时来解释治安拘留1日,显然不妥。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