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跨地区作案多,携款潜逃、异地隐匿的情况十分严重,致使一个案件的侦结往往需要几个、甚至更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配合协作,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关于自侦案件的侦查协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侦查协作机制要树立正确观念
1.承担侦查协作人员充当的不是临时帮忙的角色。依法进行侦查协作是人民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就好比一盘棋中的一个局部战役。因此,任何推诿、扯皮、拖延,都将影响案件的顺利侦结。
2.强调换位思考,立足服务大局。提请侦查协作的人民检察院和负有协作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双方都要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从“一盘棋”的思想出发,找到工作中的最佳结合点,形成最大合力。
3.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纵横交错的小团体利益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侦查协作顺利进行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决予以克服。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协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协查指挥机构,负责协查工作
国家、省两级检察机关设立侦查协作指挥中心,负责组织、领导侦查协作工作。主要工作是对大要案进行交办、督办、参与和提办;组织追逃专项活动;向下级交办案件、撤案;纠正办案过程中违法或错误决定,等等。
(二)确立侦查协助的范围
各级检察院可以请求其他地方的检察院对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予以协助:
1.核实案情、线索,调查取证;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3.对赃款、赃物予以查封扣押;4.其他需要协助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明确侦查协作的条件
1.法律手续完备。
包括立案决定书、请求协作函、工作证件。请求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还应提供拘留证、逮捕证;申请协助查封扣押的,应提供查封扣押文书等等。
2.有具体的请求协查事项。
请求侦查协助的检察机关应向被请求协作检察机关提供基本案情,并制作书面请求侦查协作文书,文书中要写清请求协查的具体事项,同时设立相应的调查结果反馈栏由办案方在协查结束后填写,双方签章。请求协助调查取证的,应书写调查提纲,调查提纲的项目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事项。
(四)侦查协作中争议的解决
双方检察院在侦查协作中产生争议,如果请求协查方提供的法律手续齐全,申请侦查协作程序合法,则应先按照请求侦查协作方检察院意见办理,同时报请各自或共同上级指挥中心协调处理。如省级协调不成,应由请求协作方的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经协调确定的意见,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不得拖延。
孙桂华姜勇张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