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2006年1月27日)第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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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2006年1月27日)第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