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的公开
摘要:近年来,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热点和重点,其中尤以判决理由备受关注。应当承认重视判决理由的论证强化法官的法理分析能力,在实现法律适用的公开方面有着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但值得指出的是,过去改革中部分法官存在一种看法,似乎认为裁判文书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如判决理由重要,操作起来难度也不大,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或被掩盖了。实际上,法律适用极为重要,至少对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此。大陆法系长期奉行法典崇拜,法律适用一向被视为法官的专有之责和基本功。早在罗马法时期,盖尤斯有言,“审判员首先应注意的是只能根据法律、宪令和惯例进行审判,绝不能违反”。川法国民法典以通俗易懂的条文,明确将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责任限定为严格适用制定法,援引具体条文作出判决,而不必以判决理由来确立具有拘束力的判例。所谓“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由此,大陆法系的裁判文书一向注重对制定法条文的公开适用。相较英美法系国家,这也算得一大特色。问题在于,裁判文书中单纯对法律条文的公开适用并引用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更不能免除法官在解释法律上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法律适用的公开固属必需,如何公开适用则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