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喇叭执法”犹如隔靴搔痒

10月12日,广州交警联合多部门整治濂泉路的交通秩序,透露将对占道经营阻碍交通的商家,用高音喇叭进行劝导。即针对占道经营阻碍交通的商家,由协管员用高音喇叭进行劝导。不听劝导的,将高音喇叭搬至商家门口进行滚动播放,以劝导商家自行消除占道经营违法行为。(10月14日《京华时报》)

为了减缓执法冲突,创新执法形式,近来各地执法部门可谓是怪招频出,有动用美女城管“温柔执法”的,有采用城管围观商贩“目光执法”的,还有“微笑执法”、“铁桶阵执法”、“献花执法”等等。执法的“花拳绣腿”是越来越花哨了。如今,广州交警又祭出了所谓“喇叭执法”。

“微笑执法”、“献花执法”等被誉之为“柔性执法”,改善了执法作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改变执法部门的暴力执法形象,尚有可取之处。而“喇叭执法”则应归类为“冷暴力执法”,不但不应该得到提倡,还应及时予以取缔。

“喇叭执法”的“运行原理”无非在于执法部门通过高音喇叭,反复地对商家进行唠叨式“规劝”。这种执法方式若要取得实质进展,势必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嘚啵”的噪音分贝;二是“絮叨”的持续时间;三是执法对象抵抗噪音的耐心。当前两者所形成的强大干扰大于执法对象的耐心时,那么执法对象就很有可能按照执法者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笔者看来,这种执法逻辑无论从前提、推论过程、推论结果上都略显荒谬。据当地交警介绍,为了不扰民,“将会尽量将声音控制到最低”。蚊子叫般的“喇叭执法”犹如隔靴搔痒,当然不能达到对执法对象形成干扰的要求,自然也起不到任何执法效果。因此,如果要达到预期“执法效果”,就必须提高噪音的分贝,延长噪音的持续时间。

这就势必变成“冷暴力执法”,并可能引发一系列执法成本外部化效应。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商业区噪音标准白天为60分贝,夜里为50分贝。显然,高音喇叭产生的噪音,将超过这标准,对周围群众产生噪音污染,使无辜群众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执法成本。这些群众不仅包括周边住户,还包括商家客户及路人。可谓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更可怕的是,治安处罚法原本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群众对于普通的噪音制造者,还可以拿出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可是,执法部门如今披着执法的“合法外衣”制造噪音,群众连最基本的救济权利都恐难保障。

另外,“喇叭执法”对于违法商户更是一种额外的惩罚,它并没有行政处罚之名,却有着行政处罚之实。“喇叭执法”损害了违法商户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商户的正常营业,使得商户门前冷落生意稀。商户一怒之下,更加不配合执法机关,甚至采取以暴易暴的方式对抗执法,也不无可能。

因此,如此荒谬无用的“喇叭执法”还是早取缔的好。(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